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在本市举办的,一类和二类扶持项目的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者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1500万元、5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二)在本市举办的,一类和二类扶持项目的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者运动员参加的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800万元、3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三)在本市举办的,一类和二类扶持项目的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者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四)在本市举办其它奥运项目的国际A类单项体育赛事,可在其落地的首三届按场馆租金、安保支出,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发布时间:2021-04-14
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